2016监利招生政策!你家孩子会在哪?
| 招商动态 |2016-06-24
监教体基〔2016〕9号
2016年秋季容城城区义务教育学校
招生实施方案
容城城区各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监利县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监教体基〔2016〕8号)文件精神,现就容城城区2016年秋季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划片、就近、免试”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凭户口簿、房产证等有效证明材料,按服务区域入学。容城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学校的招生片区划分及招生计划由局基教科制定。
二、小学招生
(一)入学条件
1.2016年容城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年龄为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
2.有容城城区户口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城区房产证(或在县房产局备案的有效购房合同)的适龄儿童可以在其居住的房产所属区域内小学就读。
3.既没有城区户籍又无城区房产,但其父母已在容城城区务工或经商,并持有营业执照(含历史档案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及税务部门(国税或地税)的纳税证明,截止2016年5月31日前满1年及以上的,或者父母一方已在城区务工截止2016年5月31日前满1年及以上,并持有用工单位聘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证及保险单的随迁适龄儿童,根据居住所在地可在县教体局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求学的实验小学、师范附小、新华小学和三闾学校就读。
(二)招生办法
1.城区幼儿园负责收集所属学前班幼儿的户籍和房产资料,摸清所有城区适龄儿童的基本信息并登记造册。
2.教体局基教科指导各小学做好所有城区适龄儿童的基本信息核查工作,按照招生区划分校造册。
3.学生家长带齐装有入学证明材料的档案袋于7月20日至21日到所在片区学校登记,学校对所有学生原始资料进行初审、拍照,将符合条件的新生资料电子照片按造册顺序编号后送局基教科复审。基教科对学生资料复审后,各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
4.凡持有入学通知书的新生必须在8月30日至31日凭入学通知书和《预防接种证》到被录取学校报名注册。
三、初中招生
(一)招生条件
1.有容城城区户口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城区房产证(或在县房产局备案的有效购房合同)的,可在其居住的房产所属区域初中就读。
2.无户口、无房产证,但属城区小学毕业的学生,一是可选择回原籍就读;二是父母已在容城城区务工或经商,并持有营业执照(含历史档案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及税务部门(国税或地税)的纳税证明,截止2016年5月31日前满1年及以上的,或者父母一方已在城区务工截止2016年5月31日前满1年及以上,并持有用工单位聘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证及保险单的随迁适龄儿童,且有稳定的居所,统一安排到县教体局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求学的江城中学就读。
(二)招生办法
1.城区公办小学负责收集毕业年级学生户籍和房产资料,摸清所有毕业生基本信息并登记造册。
2.教体局基教科指导各公办初中学校做好所有小学毕业生的基本信息核查工作,按照招生区划分校造册。
3.学生家长带齐装有入学证明材料的档案袋于7月20日至21日到所在片区学校登记,学校对所有学生原始资料进行初审、拍照,将符合条件的新生资料电子照片按造册顺序编号后送局基教科复审。基教科对学生资料复审后,各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
4.民办学校的毕业生到符合条件的初中就读,九年、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毕业生直接进入七年级就读。
5.凡持有入学通知书的新生必须在8月30日至31日凭入学通知书和《预防接种证》到被录取学校报名注册。
四、军人烈士、援外人员、企业高管子女、返乡就读学生入学办法
1.军人烈士子女、援外人员、企业高管子女在学校服务区内工作的军队转业人员和在学校服务区内服役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援外人员(由人社局出具证明)、县城城区招商引资企业高管的随迁子女(由县招商局出具证明)、台湾农民创业园投资的台商及投资商聘请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的随迁子女,由基教科直接安排到相应片区学校入学。
2. 返乡就读学生持有容城城区户籍、房产证的居民子女,但属外地幼儿园、小学毕业返乡就读的学生,由基教科按学生所在服务区条件直接安排到相应片区学校入学。
五、招生纪律
1.城区各小学和初中的新生招生应严格实行通知入学制度,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持有通知书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凡没有正式通知书的儿童不得进入城区小学就读,没有正式通知书的小学毕业生不得进入城区初中就读。不符合城区招生条件的学生必须到指定的学校就读,不允许择校,否则不予注册学籍。
2.城区各小学和初中新生入学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学校不得超计划招收新生,更不得超计划招收不符合条件的新生。
3.凡城区以外的中小学生要求转入城区中小学的,必须按学籍管理规定由学生及家长提出申请,并出示符合转入城区学校就读的证明材料及其学籍所在的乡镇教管组(分局)盖章的转学申请表,且经基教科同意后方能进入指定学校就读。
4.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由基教科指导、督办,各义务教育学校负责落实。学校校长为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凡违反上述招生纪律的学校将被扣减公用经费,学校和校长年度内不得评优评先。